一、外商来塘蓬镇投资兴办企业,厂址优先安排,使用土地价格从优,承包土地进行“三高”(高产、优质、高效)农业开发的,年承包费每亩20元以下,免收土地使用税,承包期可达30年或更长。
二、在塘蓬镇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10年以上(含10年)的,企业所得税减免按24%(法定税率为30%)的税率征收,上述企业从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三、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,实行“先征后退”办法,即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、消费税,后办理出口退税。
四、从事农业、林业、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,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经企业申请,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,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—30%的企业所得税。
五、设在塘蓬镇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,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待遇期间(包括国家规定延长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),相应免征地方所得税。
六、对投资塘蓬镇的“三高”农业的外商投资企业,在农业特产税方面给予优惠,从有销售收入年度起,其农业特产税减半征收。
七、对在塘蓬镇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,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。
八、外商在塘蓬镇投资兴建厂房,免收工程质量、安全监督、工程预结算审核等管理费,环保及其他行政性收费按国家规定减半收取。
九、外商投资企业免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金及社会治安基金,有关部门仍根据职责按规定实施正常管理。
十、过去颂布的有关办法(规定),如与本规定不相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本规定在执行期间,如与上级新颁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,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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